我于2006年7月份领取结婚证而具体的结婚仪式是2006年10月1日举行的,在2006年8月份买房子时的房款大部分是男方的父母亲花得,我父母亲给出了一少部分。房子是在2006年11月份(即我们举行婚礼后)装潢的,房子装潢时我把我父母亲给我的嫁妆钱全部垫了进去,男方的父母亲又给出了一部分,最后装潢房子的款项还不够我从我弟弟哪儿又借了5000元(在10月1日举行婚礼后我老公的父亲把我老公的工资本给了我上面的余额好像只有100元)。虽然说买房子时男方的父母亲给出了大部分钱,但是可以说这其中有一部分是我老公工作十多年的心血。?(这里要强调一点现在房子的房屋产权证上的户主仍是原来卖房子的人的名字,因为更换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需要花不少钱,我们因为当时经济力量不足还没有更换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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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上说: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你们的房屋应该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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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如果该房产在结婚登记之后进行房产过户登记,该登记又注明共同有权人为你们夫妻二人,该房产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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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房屋应该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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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