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文艺演员的,从小在专业的学校学习,毕业后到某文艺团体,又交了几年的培训费,他在未成年时与单位签了合同,现在想提前解除合同(聘用合同,并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但是单位不允许我朋友继续此行业,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当中约定:“**职业是个特殊行业,为了有效的防止人才外流,若乙方单方面违约,乙方应向甲方交纳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若违约金由乙方新单位承担,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
我有点想控制人才流动的感觉,要求违约金合理吗?签署方面合理吗?在并没影响单位的运作下解约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还有如果事业单位转企之前合同未到期,转企后可以不履行之前的合同解约吗?这个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5年。
关键的是这个是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能用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