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七户居民)系蒲江县村民,因1992年修建朝阳大道房屋被占,规划搬迁至现居住地光明街修建的两层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5.12大地震造成房屋严重受损,经房管局专家鉴定,我七户人中有三户为特级危房需立即拆除,但因七户为共壁应全部予以拆除。
我七户人是最早由城建局规划至此地建房,周围房屋均为本村居民在2000左右修的四层楼房(底楼为铺面),是我们蒲江县的新城区,房屋均以我七户的一排房屋为准左右延伸,而我七户人所占的约1000平米的用地,也没有医院、学校等公共事业单位及市政设施的规划用地,是早已规划好了的居民商住楼。完全符合原址重建的要求。我七户人数次向蒲江县城建局、国士局申请抗震自救,我们自己出资或找人联建,由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重建与相邻一样的四层房屋,但是城建局、国土局以城区内不准私人建房为由,不予办理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等行政审批手续,使房屋的重建工作一直得不到开展。也不予安置,至今我们仍然居住在此危房内。
我想问问,我们到底有哪些权益受损?应该怎么样维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