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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男友是三月份家里介绍认识的,我们不在同一个城市,几个星期才能见一面。交往了三个月左右,我觉得不合适,就提出分手了。分手后我把他送给我的手机,电脑。。。所有的东西都还给了他。他来拿东西的时候把我的照相机偷走了,里面有我和现男友的照片,他看到后跟我要钱,让我把之前一起吃饭的钱和车费等等给他,就是所有花在我身上的钱都还给他,否则就告我诈骗,他说他手上有所有吃饭的发票和我现男友的照片作为证据,请问他可以告吗?

民事相关
2009-07-22 1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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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