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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是一名超市员工,从上班后不久就依领班要求将电动车放在超市北门口,因为许多老员工还有领班都告诉我那里有摄像头,还在中控室的门口,所以是安全的,而且因为我是新员工,所以领班所告诉我的我就认为是公司的所规定的.我就把车放在那里了.但是就在2008年11月16日晚上20:40分(本人是20:30下班)打卡后我就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可是到后来我和单位协商时,单位却说,超市门口不是超市的地方,他们不负责任,不予赔偿.可是我想问一下,电动车又不是什么小物品,我可以随身携带,所以自己看管不好怪自己,电动车我不能带进超市,随身看管.放在他们指定的地方丢了他们又不管,而且事前也没有告诉我那里曾多次丢失员工的自行车.他们难道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刑事案件
2008-11-26 09: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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