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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与同事几人和前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当初申请时故把前公司(总公司营销中心)和其外地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负连带责任)告上仲裁,其仲裁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第二被申请没有写入裁决书内,现在想申请强制执行,但考虑到第一被申请人没有赔偿能力(0帐户,0报税),可否将第二被申请人加入到强制执行内?法院能否审批?如果能,执行人员可否跨越区域执行?(第二被申请人属恩施)

其它综合
2009-07-21 22: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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