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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东于09年7月签署租赁合同,为期一年。合约内说明每月租金多少钱。其它电,税,杂项由我来承担(并没注明)。口头上房东说税是200元每月,电是1.50元每度,垃圾费是30元每月,并说这些钱都是街道收的我没有赚取费用。 后经营下来才知道街道收取的费用是:税110元每月,电是1.30元每,垃圾费是15元每月,跟房东说的不一样。 钱是很小,但气愤,我想请教房东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呢?我又有何对策去应付此类小人呢?多谢,多谢!

合同纠纷
2009-07-21 15: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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