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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市的一家大型商场做收款工作,我们平时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四个小时,也就是半天工作,没有节假日和吃午饭时间,挣的是岗位工资;近日来接连搞一些促销活动延长了我们的工作时间,最长连续工作时间达到八个小,至晚上九点下班,这样比我们平时的工作时间增加了一倍而且我们还要在单位多吃一顿晚饭,而且只限15分钟吃完,并且没有任何的补助,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损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单位向我们支付加班费呢? 希望能近快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7-21 19:05: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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