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一个三个合伙的企业,法人代表还不是他们三个中的一个,是另外一个人。该企业从一供货商那提货后,未付现款,打了欠条,签字人不是法人代表,而是他们三个人中的一个人,如何能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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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三个合伙的企业,是指他们是法律概念上的合伙企业?还是三个股东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你问的问题,需要根据该组织的性质而定。
如果是3个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那就只能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能向股东追偿。
当然不管是那种性质的企业,对于债务,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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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倒民法中的“表见代理”的问题,如果你没有其他证据,仅凭他的个人签字,恐怕还不能证明这是职务行为,所以,我感觉,还需要补充其他证据方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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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携带相关资料约定时间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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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个人的企业是合伙企业,还是三个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
2、如果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则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那就只能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能向股东追偿。
3、这个打欠条的人在公司的职务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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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