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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们6人同属佛山市一家企业的正式员工,分别在2007~2008年期间与该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和相关保密协议,均属于公司研发类人员,具体在该公司与英国一家公司合作的产品项目组担任工作,该项目组由英国合作方出资,中英两方技术人员一起工作,至今我们分别为公司工作服务了1~1.5年的时间。 今年11月初,公司在没有与我们做任何协商沟通的情况下,以合作的英国公司提出合作终止为由单方面要求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在接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我们和公司确认这情况应属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条款所述的情形,即“(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用人单位未经与我们劳动者协商。

合同纠纷
2008-11-24 09: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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