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案件发生人是我妻子。另外一个人叫周建富(跟我老婆曾是情人)案发地在成都。
2007年6月,周与我妻子交往一个多月,我妻因家里父母要求回老家(南充市阆中县),准备离开成都。周便不允许,说:我追求你,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你欠我的,得给我打个欠条。我妻为了摆脱周的纠缠,在周的强迫下,只好打下欠条。后经反复修改打下这样的欠条:赵欠周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欠款人:赵某某。当时没有落下日期。我妻发现这种欠条不应该这样写。就一把抓过写好的欠条。捏成一团并扔出窗外,趁有人来之际,逃出房门。
这里有几点说明:
1、这种欠条是在周的强迫下写的。
2、当时没有落下时间。
3、她把写好的欠条揉成一团扔出了窗外。
4、听说周这样的事已经发生好几次了。
5、欠条上未写明欠款原因。
现在,也就是两年后的现在,周到我们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我妻子一下子懵了。我也气愤,却毫无办法,我妻子已经怀孕四个多月。真怕她会出什么意外。
法律为保护弱者,我妻子难道就该赔钱,而周就该得到这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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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有证据支持。如仅有当事人的陈述,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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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委托律师代理,你方不一定就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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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欠款原因。至于你说的强迫,得有证据证明。在接触具体案件前,胜负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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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周有欠条,而你妻子不能提交胁迫或欺诈的证据,一般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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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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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