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2月在该地租房 合同写明租期5年每年房租4500元, 预付2年房租9000元,但事先有口头约定如房东要用到这个房子我们就搬到隔壁的小房,房租另订,于2006年2月房东声称要用此房,依约定我们搬到小房,商定房租为大房的一半,但由于一年来我们生意的扩大,小房面积不够用,而且房子漏雨情况严重,经过两个多月,房东也没有用原先的大房子,我们便申请搬回,但他老推辞,于2006年8月我们实在没办法就搬到了别处,原小房转租,但于2006年十月房东就将原大房又租给了别人,我找他协商,他说等新房主到期了,再考虑是我们搬回去还是退给我们房租的问题,由于我们也是新签订的合同,于是等到现在我再找他,他却不理我们了。我现在手头就有我们最初签订的大房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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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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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虽有合同,但由于你当时没有坚持搬进大房子,且你自己还在外另行租房,上述行为可视为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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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房东承认口头约定,则应退还你未承租时间段的房租,但应扣除你租赁小房两个月的房租。你目前应补签小房子的租赁合同或书面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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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有违约条款吗?否则你只能要求退4500元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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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