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丈夫在2006年4月登记的在当时男方家拿了8万元作为聘礼拿给女方在2007年1月13日女方买了4万嫁妆到2007年1月30举行婚礼办酒席到2009年3月婚姻走到尽头因为丈夫经常殴打我在2007年8月生小孩时也不给我吃饭因为医生说小孩可能头大脚短后来出院回到家里不到一星期就被我公公婆婆还有我丈夫赶出家门我带着刚出生不到2个星期的儿子在外租房他虽偶尔来看看在做月子期间还是经常殴打我后来动刀为止现在我哟右手经脉断了接上了将来也可能手萎缩我也经常报警因为他是在公安做协警又是党员儿子一直我抚养他不曾拿一分钱来抚养我没收入医院看病又花了好几万没钱了就找我表姐借了两万用于生活后来我上诉离婚他也同意小孩归我抚养他每月300抚养费嫁妆另行处理第一次我忘了把买东西发票给法院第二次我给了可法院说这东西是用彩礼钱买的应属于男方而且也不能算是夫妻公共财产如果我坚持要分法院就把小孩和一半财产分给男方而我也分一半财产没办法我抽苏维持原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