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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此公司是按综合工时167小时计算当月出勤工时,今年七月份因有事我请了(4天)有薪假,原本以为有菥假是给予请假当天100%的工资,可没想到公司却说所谓有薪假例如:本月因请4天有薪假员工工时没能达到167小时,那么这4天按正常出勤工时因是32小时,像这样公司才给予有薪工资,如本月员工出勤工时除去这32小时,员工出勤工时还能达到167小时像这样公司是不给予有薪工资得,但我想问的是:如这月除去这32小时,我正常出勤工时达到180小时,也就是有加班13小时那公司这4天的工资应不应该给我?如 照以上这样给予有新工资对员工是不公平的,还请专家分析给予正确答案.

民事相关
2009-07-19 09:02:1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由于你单位采用了特殊的工时制度 - 综合计算工时制,所以较标准工时单位增加了加班费支付的选择,以你说的情况为例(当月出勤180小时,申请有薪假4天):
    1、当月支付你标准月工资,计算加班时间13个小时,不扣除你的年有薪休假(例如你一年有10天,则还是10天)
    2、当月支付你标准月工资,计算加班时间45个小时,扣除有薪假4天(例如你一年有10天,则还是6天)。
    3、由于存在以上特殊性,所以可能出现公司要求有薪假有限充抵不满167的月度的情况(即第1种方式)了,但最晚到综合计算周期结束时一并核算加班工资和有薪假使用情况并结算加班工资(例如按年计算,你公司标准年工作时间为2004小时,扣除你10天有薪假余1924小时,无论按前述1和2哪种标准计算,年底如果你累计工作时间大于1924小时的就要向你支付加班费了)
    4、另外最关键的是你要确认公司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通过了劳动部门的审批,以上计算都是基于其合法申请了该种特殊工时制度为前提的,否则你可以要求按月结算有薪假和加班费。
    5、最后建议你在对公司采取行动前确认下自己的权益是否真的遭到损害,避免与公司产生无谓的冲突。
  • 版主解答:你的认识是对的,公司就是要瞎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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