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8年一月往北京某饭店送了一批家具,对方给我一张转帐支票,后被银行退票理由是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与之交涉未果后将他高上法院,判决是支持我的上诉,三个月时,要强执行时,法院向我要回判决把签章改成印鉴,当时上诉期已过,法院给他争取了上诉机会,二审开庭对方同意调解但少给钱,我不同意等判,二月后一审法院打来电话吓唬我让我调解,我不同意,二审法院又打来电话让我调说不调解就驳回,我不同意坚决等判,判决下来是驳回我的上诉,我不明白这是什么法律,什么法官,胆子太大了,国家法律是法官定的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