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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月巴中市通江县人黄#在上海市##百货有限公司当保安从上午8点上班至晚上9点,在下午6点时回家吃晚饭(务工单位不提供食宿,租住处离上班处来去包括吃饭时间需30分钟),路上被同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致使黄重伤,做了开颅手术。黄在该企业上班才19天,企业还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肇事者现在没钱。公司负责人称当事人是在试用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一、该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题二、该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三、肇事者保险地在江西,理赔怎么办? 问题四、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要一个月才能出来,先期医药费已垫付费用怎么解决? 问题五、是先试用还是签订劳动合同才有试用期? 问题六、黄当天上班已超过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条对农民工是否适用?

其它综合
2009-07-19 08:38:5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