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需要您的帮助.
2007年9月我自愿与他们合伙开办美容院(未订立合同),11月我因故退出也未订立退股协议和撤资,2008年,他将美容院作价二万元转出,在此之前我从未从美容院获取任何形式的利益.并且,他在转达让时并未通知我.现在,他以亏损为由要求我共同承担损失.
请问:1、我是否应该只承担前三个月的亏损.
2、因未订立合同的原因,在我退出后的时间是否仍视我为股东,如果是这样,他未经我同意转让而造成的损失是否我也应该承担。
-
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你合伙和退伙了,这是问题的关键.很被动
-
1、如果前三月亏损,你是否应该和你的合伙人一起承担前三个月的亏损。
2、投资是无法退出的,除非你将你的股份转让给他。但他未经你同意转让而对你造成的损失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