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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身感乏力、纳差、厌食、皮肤及眼睛黄染,于2007年12月7日住进沁水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黄疸原因待查,胆道感染”,使用了多种抗生素药物(头孢米诺、头孢曲松纳、氧氟沙星),但在五天的治疗中病情不仅不见好转反而加重。因此,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检查。2007年12月26日,到长治和平医院检查,经化验为”急性黄疸肝炎,甲型肝炎“。惊人的是总胆红素有原来的53.27um01/L增加到575.7UM01/L。2007年12月27日,再次住进沁水人民医院,经十多天的治疗病情愈加严重,昏迷不醒,什么都不知道,这时医生才提出转院。到了长治和平医院医生已下了病危通知书,经五天的治疗,结果无效。2008年1月12日在返家途中去世。 针对上述情况我做了医疗事故鉴定,晋城市医学会鉴定为“在病人首次住院中,沁水人民医院对患者的早期疾病认识不足(尤其是对重症肝炎早期症状),仅采取抗菌治疗,但根据重症肝炎发展过程特点,患者的病情发展加重与医院的治疗无明显因果关系”。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请上级医疗律师们给我鉴定一下是否构成了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09-07-26 12: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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