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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车,把我们骑自行车的人撞了,第一次责任鉴定是五五,对方一直没给钱,前二天交警说对方复议了,又鉴定我方是主要责任六,对方是四了,我上网查了一下有文章说复议在接到鉴定书15日内是可以的。又有文章说2004年5月1日的新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可复议也不可诉的。 1难道责任鉴定和交通事故认定书还不是一个,不是一回事吗? 2‘现在交警办案应该以哪年的交通法为准啊? 3,对方责任是4,赔偿时她就按比例4赔吗?比如一共花10万,她就拿4万吗?我听说责任鉴定4,并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比例也是4,车撞人比这4多,有个照顾弱者的规定.应该按哪个法赔呀

交通事故
2009-07-18 16:51:4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我为你解答一下。
    一、责任问题。对方作为机动车,把我方行人撞伤,责任现在确定是我方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我方赔偿。超出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由你们双方承担。
    二、法律为了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特殊规定,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比如:双方为同等责任的,那么机动车承担60%的责任,就不是50%的责任了。
    三、其他问题,如果还有疑问,请登录我的网站或和我电话咨询。
  • 你好,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咨询。根据你的陈述,你所理解的责任划分,是正确的。
  • 建议聘请律师看材料解答。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 如对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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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