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朋友在某烟草公司工作,属于烟草企业聘用员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企业与前签订了一年合同,今年年底合同到期,他实际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已经达到九年,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十年之期,决定不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他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还有,企业这样做,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合同,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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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你朋友订立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不存在是否同意解除的问题,解除是针对未到期的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烟草公司是国有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也应当按2001年前的工龄给予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2001年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是否给按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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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朋友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的主张,企业需要对他的做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哦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就是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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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让对方给予补偿。如果需要咨询或者委托可以电话联系我------哈尔滨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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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王健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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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朋友合同已到期,合同即终止。企业有权决定是否与你朋友签订合同,因你朋友没有连续工作满10年,虽然有规避法律嫌疑,但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期满终止的,按当时规定是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实施后工作一年补一个月。
如不同意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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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