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开始上班,有上班考勤记录上有副董事长签字。
2008-5离职,属自动离职。
2008-7再次入职,有入职申请及7、8月份工资表复印件。
2008-11-18与公司一董事争执,被羞辱并扬言开除,当要求支付工资时扬言没有合同不予支付(没有书面证明)。
2008-11-18至现在,正常上班,采取抵制态度,要求公司出具开除通知。
没有签过合同,没有交过社保,至今未发9、10月份工资,经常是满勤上班(有窜休制度但没安排)
现在不愿继续上班
1、可否要求支付2006年5月起上班期间社保金。
2、争执是否有效,可否视作已被开除或对我离职有何帮助3、没签合同、拖欠工资、加班没有加班费等问题可否视作公司违约,可否马上不再上班并取得经济赔偿,还是要提交通知30日后才能离职,如提交通知的三十日内公司解决上述问题,是否还能获得赔偿金4、我该收集哪些对我有利的证据及哪些是应该盖由公章的,如我收集不到,可否申请劳动部门强制要求公司出具说明对我有利的文件(比如工资表、有我工作时签字的文件等)5、我现在按时上下班,但拒绝接受公司安排工作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争取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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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要求缴纳上班期间的社保金.2.争执不是辞退的理由和依据.3.这些都是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能获相应补偿.4.你收集不到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供.5.你不能简单的拒绝安排,可依法要求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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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离职期间的社保费估计不会支持你的了,公司与你不签订合同要双倍支付你的工资,加班费,社保费。在你未离职时去投诉,你自己要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你拒绝公司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你想干了那么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你应当得的工资,加班费,社保费,经济补偿。公司的情况如果如你所说那么你辞职,是基于公司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你自身的原因。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然后到仲裁,去请求你的上述我说过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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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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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