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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一公司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因要增加经营项目需进行装修,与该公司商量延长租赁期限,获得同意后即终止第一份合同并签了第二份租期10年的租赁合同,也进行了装修。新装修使用约一年,接法院通知:该房屋在我第二个合同签订前即已为法院查封,房屋为他人所有,限期让我退出房屋。我按期退出了房屋。在限期退环日前,新房屋所有人已将该房屋租给第三人,并同意第三人转租。我被迫无奈,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新租金高于原租金。我想问,我因装修而签的第二份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主张装修损失和租金损失(支付较原来更高租金)? 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7-17 22: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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