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从今年5月份由介绍人李某妻子介绍给同区一家家庭条件还算是过的去的人家(包家),由于包家的孩子年龄比较大(28岁)还患有耳聋比较着急,又是双方公认,包的母亲就一直强调让我妹妹(娇)去他家居住,双方同居一个半月后在包母亲的操办下领取了结婚证,在此只前由包家全体和我家全体还有介绍人的家人全体吃的订婚饭,同时给予四万元彩礼,当时也没在意,彩礼虽然说赠给娇,却一直扣留在包家,当时也没在意过后发现彩礼的存折上名字是包的名字,在领取结婚证后的第三天进行了婚姻检查,不幸的是我妹妹(娇)患有肝炎大三阳,因为一年前娇做过检查没有此病,包家说我们隐瞒病情欺骗他们,坚决离婚,刚刚领取结婚证三天就要离婚,而且要我们赔房子的装修费,照相费,定桌费等.在认识到离婚这段时间所有事物都由包母全全操办,建议都是她出,主意都是她定.我方一直处于被动.
我想请教一下您,如果真的离婚了,是否需要赔偿,彩礼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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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非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否则彩礼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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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此离婚,无需赔偿装修费,照相费,定桌费之类,但彩礼一般应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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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离婚,不用赔偿装修等,如男方名下的4万元是婚后取得,可以均分;如有证据是彩礼,应适当泛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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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说,你们不需要赔偿对方,彩礼也应当归你妹妹所有,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彩礼在对方手里,相当于没有给你们,所以如果诉讼,不能证明给过彩礼。实际办案中彩礼可能不太好要。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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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元并未给予女方,不能算做彩礼。双方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男方名下的四万元,装修费等均用于结婚目的并已消费,不能要求女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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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