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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6人于05年4月25日给债权人贷款30万,05年12月31日到期。 08年8月6日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以时效过期抗辩。 由于县政府文件下达所有保证人不还贷款就停薪停止不评职称,以这种手段威迫。债权人在巨大的压力之下2人交出10万元。法庭以交款为依据判定时效不过期,继续付连带责任 (到08年8月担保期限已过32个月) 问法庭判决是不是合理

证券投资
2008-11-23 16: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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