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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学毕业托人花钱找工作,他曾许诺过事情办不成钱和东西会全部退回,但是去年经过一年的时间工作没有办成。他只退回部分钱物,并以给我联系其他工作为名拖延时间。但是到了09年3月他告知我用我家钱给领导买到价值6万的字画,要不回来了,要赔偿我一半的金钱损失。(他口中说的领导我没有见过,买的字画也没有见过。)当时我一个人跟他见面,因为担心最后什么都得不到,也寄希望他能给我联系其他工作,就同意了。他当时就给我签下一张欠条,写到还我一半的钱,日期到09年7月31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只能按照欠条所写收取一半的赔偿吗,我还有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损失吗?

债权债务
2009-07-18 07:38: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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