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2008年10月16日借下茂名北路门面一间经营女装,租期一年.当时合同签订人其实我们今天才知道是三房东,现在因为大房东通知2009年7月20日前要收回房屋,理由是我们的上家违约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割店面并出租,请问我们现在可以和上家打官司吗,我们可以要求何等赔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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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你可以主张的权益包括违约金(如果合同有约定的话)和损失赔偿。损失赔偿包括你的装修投入及过渡期的收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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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上家打官司,你可以要求返还剩余租金、赔偿过渡期间的经营损失、房租增加部分、搬迁损失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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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上家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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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解答:你可起诉上家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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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跟你签合同的房东承担违约责任,他再去找他的合同相对方,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回复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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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你的上家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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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根据你们的约定,约定不明的按照你的实际损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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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你的上家退回相应的租金,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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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