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年41岁,是湖南省临湘市人,我于1991年10月进入湖南临湘市株化集团临氮公司代培职工(企业内部用工未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一直工作至2006年2月,连续工龄16年,在这16年的时间里,临氮公司未替我缴纳”三金”(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 1995年<劳动法>实行以后,临氮公司故意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与正式职工一道同岗位同劳动,与临氮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6年2月企业宣告破产之后,企业没有向我发放企业破产职工经济补偿金.本人于2007年8月份向临湘市法院起诉一直至今年10月份,市法院将诉讼驳回.
本人想再次申请起诉,问问您的意见.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