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一九四七年至一九五三年,曾在华北军鞋厂工作。母亲在个人档案简历中写有这段经历。一九五五年至一九五九年在白家庄小学教书。这段经历有当时的老师和学生证明。一九五九年上师范读书,一九六零年又回到原学校教书。一九八九年退休。一九八零年开始母亲申请更改参加工作时间,主管部门以找不到依据为由,互相推诿。先是说一九四七年母亲年龄小,不可能在军鞋厂工作,事实不符。后又说是一九四七年是事实,是一九五五年至一九五九年找不到依据,不能证明母亲在学校教书。致使母亲来回奔波三十年,找个各部门,当时的老师学生也出据证明母亲的工作事实存在。但是主管部门就说是证据不充分,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眼看母亲年事已高,想在母亲有生之年替找回母亲一个公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