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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镇乡镇企业成立于1996年9月6日。于2002年5月关闭,在此期间,我成为里面招聘的员工之一。其他还有3位是后来陆陆续续进来的。分住房时领导分给每个员工一人一套,并要我们每人交出10000元人民币。当时是由企业名称开出来的票据。在关闭时,他以政府把房子打帐为70000元为理由。又要我们4个员工每人再交10000元。在10000元就没有发票。当时我要他开收据。他说:莫非房子都分你们住起,我还不承认。在此过程中,有他分房的一个协议,具体来说,就是安排那一家住那一套。房产证是在企业关闭后才办理的。由于该企业当时修建房子的地基,是由本企业领导 的岳母卖给一个姓王的人家。由于某种原因王家又把地基转卖给本企业。于是这办房产证时领导就起了坏心。把房产全办成他岳母的名字。并且办好后,他不把房产证分发给员工们。多次追问他,他都采取种种理由推迟了。直到今年1月。他才告诉我们。我们的房产证被他的儿子偷去贷款。据我们后来调查,借款是由他的岳母和岳父,一人借款,一人担保,用我们企业的房产证来作担保抵押。于是发生了今天的一幕。贷的款没人去还。我们付了钱也没有房产证。

民事相关
2009-07-16 09: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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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