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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4月24日晚上七点多钟,我被人在潭中西路2路车站牌殴打,然后对方两人押我回到家里,逼迫我写了三万元的借条。 2、在当天晚上八点,他们押我问女朋友借了五千元现金,并写了借条五千元给我。得到五千元现金后他们离开,我和女友立即到柳州市西环派出所报案处理。 3、2008年11月21日,我在马路上见到打我的人,报案后到西环派出所处理,现在派出所居然说找不到4月24日的备案相关资料。然后现在居然要我和打我的人自行协商处理。

刑事行政
2008-11-22 21: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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