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是再婚的,已结婚十三年,我带着我和前夫的女儿嫁给了现在的丈夫,我们现在的房子是我丈夫分的公房,我丈夫和他前妻离婚时因带着女儿法院把房子判给了他和女儿居住。我们结婚后我和女儿的户口也迁了过来,因我丈夫分过房所以我不能再享受分房待遇。结婚三年后公房可以买下来。买房时他女儿的抚养权已判给了他前妻,,户口也迁到他前妻那里。孩子和她妈妈一起生活,我老公买下了公房,房产证写了他一个人名字。最近我和老公关系和不融洽,他说了很多伤我心的话,还说你不开心你走好了,这房子是他和他女儿的。我听了和伤心,请问如果我和他分手,这房我有没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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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套房子是你和你老公结婚后买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屋产权是登记你老公的名字,你也可以依法行使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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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如果你却无地方可住,是可以在这个房子暂时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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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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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你们婚后购买,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那是有你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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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