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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2009年7-5到期,6-20因生病休病假到7-14日,有病假条,公司也同意病假,未通知是否续签合同,7-15上班后公司通知不续签,且按劳动终止计算,赔付两个月经济补偿。请问合法吗,是否应按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本人进入该公司四年了,是否应赔偿4+1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09-07-16 08: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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