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2009年7-5到期,6-20因生病休病假到7-14日,有病假条,公司也同意病假,未通知是否续签合同,7-15上班后公司通知不续签,且按劳动终止计算,赔付两个月经济补偿。请问合法吗,是否应按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本人进入该公司四年了,是否应赔偿4+1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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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我需要了解更详细的情况。如果你在重庆,建议你来电咨询或预约时间面询,以便我在了解详细情况后给你提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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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说法正确,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提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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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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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给你4个月的经济补偿。对本回复满意敬请采纳,如还有问题欢迎和本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本律师将竭诚的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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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4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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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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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4年,应该补4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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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