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镇党委、政府决定本单位集资建房,包括套房(128平方米),单人住房(45平方米),如果不交的就要以1分的利息“以息代租”。最后,大部分人都怕扣钱都交了,而我们17人,因家庭困难,政府又不愿借钱,也不愿从每月工资中扣除,而一定要按1分利息作为租用单位的房子。并且,2004年,集资房建成后,套房24套骏工了,而单人房没有建,我们是住在政府已前的几十年的老房、危房,但镇政府还是以“以息代租”的形式每年从我们工资中扣除540元。到2009年,有的人被扣除了4860元了。我们曾反应过多次,领导就是不听,说他们的决定没有错。但是,1998年,房改《决定》指出公房不准出租的,我想咨询一下,本单位领导这样做是不是正确的,我们被扣的钱是不是该退回给我们。因为现在已集资的人,政府要全额退还了,但我们被扣的这些钱领导说这是“利息”,是不退的。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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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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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退还你们,你们可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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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