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8日左右我公司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6月10日.我们是最后的持票人,由于到期于是我们到开户银行办理托收,2009年7月3日付款银行出具<委托收款退票理由书>拒付理由是:第四被背书人有误,请其前手出具证明.并拒付.经查明是我们经办人员在填写被背书人名字时,将前手公司(甲公司)其中一个\\\"资\\\"错写成\\\"质\\\",根据付款要求我们写好证明找我们前手公司(甲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盖章,但乙公司以与我们没有业务往来为由拒绝盖章,请问我们可以起诉乙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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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被拒付,享有追索权,可以向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等任何一人行驶。行驶后被拒付可以依拒付的证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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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拒付你可以找汇票上,所有的前手,包括出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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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你的前手出面协商,一般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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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