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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8日左右我公司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6月10日.我们是最后的持票人,由于到期于是我们到开户银行办理托收,2009年7月3日付款银行出具<委托收款退票理由书>拒付理由是:第四被背书人有误,请其前手出具证明.并拒付.经查明是我们经办人员在填写被背书人名字时,将前手公司(甲公司)其中一个\\\"资\\\"错写成\\\"质\\\",根据付款要求我们写好证明找我们前手公司(甲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盖章,但乙公司以与我们没有业务往来为由拒绝盖章,请问我们可以起诉乙公司吗?

证券投资
2009-07-15 1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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