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今年10月29日,一个07年新注册的物业公司起诉我婆婆拖欠1996年至2004年的热费合同拖欠纠纷案开庭。原庭审一半时,因为刑庭开庭没有书记员,把我们正开庭的书记员调走,没办法我们只有休庭。法官通知下午继续开庭。但是到开庭前20分钟,给我打电话,说她感冒严重,不能开庭,让我等通知。结果我等到这周周一,询问她开庭日期,她才定在周三。可是周三又通知我到周四。周四我去开庭,她却告诉我原告变更委托代理人了。而且因为她没通知合议庭成员又没开庭。我当时反对原告变更代理人,因为这次开庭是上次开庭的延续,并非重新审理。民事诉讼法123条明确规定:开庭前书记员要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诉讼的人是否到庭。已经很清楚的把委托代理人限定在第一次开庭前。但是法官却说法定的允许中间变更代理人。却又找不到有关的法律条文。请问您,非本案原因而延期的开庭,允许变更代理人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