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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当天,我方交与对方货物一批.价值八千多块.交货时对方称货物不合规格.不付现金.于是我们通过商议将货物寄售于他处.并说明一个月内如果销售出去则付货款,销售不出则退货同时出具了一张收货未付款的单子.但一月之后在我们方向其要回货款或者退货.对方却声称没有与我方发生交易.而是只承认与我们一起去的那个人(以下简称介绍人)发生业务.叫我们去找介绍人要.货物明明是我们亲自交给他的而且收货单也是开给我们的.对方却说是交易是发生在他于介绍人之间的而拒绝付款.我们多次与之交涉都无法达成共识.(介绍人跟对方是认识的而且以前是生意合作伙伴.我们的订单是对方给介绍人转给我们的,但货物是我们与介绍人一起当面交的.包括验货,议价和后来达成寄售协议都是我们三方同时在场.还有就是介绍人欠对方的钱,所以对方将这笔货款作为介绍的的欠款处理了.)注:收货单是对方开具的.但上面写的from介绍人和我方两个人的名字.我方名字用括弧括起来的.

刑事案件
2008-11-22 11:03: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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