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妻子2004年按揭购买商品房一套,房产所有人是我,共有人是妻子,现由于有小孩,无力按揭房款;现本人与妻子协议:放弃房屋所有、共有权,把该权转让给本人父母,由二老按揭房款。请问律师,此举是否妥当,协议是否成立,怎样才能更好维护二老合法利益。
问题补充: 父母现已退休,他们不能一次性付清房贷。二老“按揭”是指不与银行对接,按揭存折账号依然是本人的名字,由二老直接存钱到该账号上,请问律师,以上所说的协议在未付清房款之前是否成立?若不成立,怎样才能维护二老合法利益。
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