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我的同事胡先生借款10万元给A公司买地,约定月利息1%。当时我同事怕A公司买不了地,就要求县土地开发中心经理签字如下:“此款转给本中心后,由我中心保证将土地转让给A公司”。
钱已于当年转给县土地开发中心,由于种种原因,县土地开发中心始终没有土地转让给A公司。导致我的同事至今本息无归。
现在我同事准备向法院起诉,考虑到律师费用昂贵,打算自己动手上法院。
我的意见是以土地开发中心为被告,追究其违约责任。我同事拿不定主意,十分希望听听诸位高见,万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