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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父亲将乡镇上的城镇商用房以6万元的价格,部份赠予的型式卖与我姐姐(当时同类型商用房为14万的市场价),我母亲因不同意此事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房屋售出后在我母亲有生之年,其中2间门面的房租作为我母亲的收入。但合同签定一个月后,因我姐姐不同意父亲赠予的说法,并准备将所留的两间门面收回,与母亲发生争吵。当时父亲提出解除合同,但我姐姐不同意,并到街上发传单说我父亲是因为反悔才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后,父亲一直不同意其办理过户手续,其通过关系到县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也被拦了下来,其后此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05年我母亲突发疾病过世后,所留两间门面的房租一直由父亲收取,直到现在。我想请问:1、我们现可以解除合同吗?用什么理由?2、如果父亲突然过世,此事依法律规定,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房产纠纷
2009-07-17 11: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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