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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被人打伤,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提出异议,后到潍坊市医学院附属医院重新鉴定,还是轻伤,一审开庭对方要求再重新鉴定,法院指定到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坚定,鉴定结果为不否认轻伤,但认为不是一次形成,没写依据什么医学鉴定不是一次性成,只说是伤口前宽后窄,县医院这次鉴定时间距离我被打已经有一年多,县法院是否违反鲁高法【2002】214号文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县法院是否也违反程序,这次鉴定是否有效,请好心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刑事案件
2009-07-15 17:54: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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