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从事的是一项倒班制性质的工作,我的工作时间是这样的,四班倒,第一天8点半至17点半,第二天17点半至第三天的8点半,然后一直休息到第四天,我们的工作没有周日周六的休息,也没有法定假日的休息,对此,单位没有给我们发周六周日的加班费,也没有发节假日的三倍薪,但是安排了每月一天的补休,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可以吗?是不是有违法的地方啊
-
《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我不想要这种简单的法条罗列,我想听一听各位专家的分析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