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八日签订买卖合同,购永泰路一套二手房,支付了总房价165万中的七十五万,余下过户时付,六月二十四日按合同约定拿到房子。之后上家以中介费过高为由不配合我办理产权登记等一系列过户手续,合同上约定六月三十日为过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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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方没有约定和法定解除权,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现卖方不履行过户手续应属违约行为,你们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履行过户的义务。具体情况你可以来我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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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里有一方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条款,你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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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违约,你可以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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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行为已构成违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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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行为已构成违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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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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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理由不成立,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日期,违法合同约定,可以通过诉讼手段强制履行过户,或者以根本违约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卖家赔偿你们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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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可以要求他履行过户义务和支付中介费的义务,如卖方再无理拖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他履行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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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解答:原房主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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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