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7月5号想接桐柏路上一家店铺,当天就把钱打到原店主卡上了,后来和店主去店里去合同时,她说她和总店主的原始合同找不到了,我就找到总店主看了总店主的那份合同,他们的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10月5号到2009年10月4号,其中合同里有一条,在这一年里不得转让或者卖给任何第三方,现在她缺转让给我了。这是不是属于诈骗 。我现在还没有得到合同。想问我有权利要求店主把我交的转让费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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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店主把转让费退回 ;原店主隐瞒事实的意图明显,可以以缔约过失向其索赔
;你可随时进一步与我们交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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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应该不是,房屋租赁合同一般都有约定不得转让,你要和房东谈谈,看房东是什么意思,他要愿意租给你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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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要回,并且他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给你造成损失还可以会就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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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