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男,42岁,住湖北省某市某镇某村,在他耕种的一块旱地田内长期栽种有一根长6米的电线竿,竿底深入田土内1.3米。2009年3月,鲁某私自将旱地改为水田耕种水稻并栽好秧苗,在平整耕地过程中将电线竿周围的土取走挖掉约80厘米,造成电线竿周围根基不稳。2009年4月一天天降大雨,该电线竿由于长期浸泡在水田内根基又不稳,再加上大雨的冲刷倒在水田内,拉动相临的另外一根长8米的电线竿致使其受损破裂,同时造成8户居民家中停电和配电室内部分供电设备损毁,总价值越3000元。
问:1、鲁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破坏电力设备?
2、若违法,对鲁某应按照刑事还是治安处罚?
3、若不违法,电力部门应如何追回损失?
-
公安机关能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对其给予治安处罚?
-
1、根据刑法119条规定,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你所说情况来看初步判断还不构成该罪。
2、有关机关可以对鲁某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
3、电力部门可以财产侵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
过失犯罪的结果是要造成严重的损失,从你讲的情况来看损失比较小,应该只受治安处罚。电力部门可以向对方赔偿损失。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