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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男,42岁,住湖北省某市某镇某村,在他耕种的一块旱地田内长期栽种有一根长6米的电线竿,竿底深入田土内1.3米。2009年3月,鲁某私自将旱地改为水田耕种水稻并栽好秧苗,在平整耕地过程中将电线竿周围的土取走挖掉约80厘米,造成电线竿周围根基不稳。2009年4月一天天降大雨,该电线竿由于长期浸泡在水田内根基又不稳,再加上大雨的冲刷倒在水田内,拉动相临的另外一根长8米的电线竿致使其受损破裂,同时造成8户居民家中停电和配电室内部分供电设备损毁,总价值越3000元。 问:1、鲁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破坏电力设备? 2、若违法,对鲁某应按照刑事还是治安处罚? 3、若不违法,电力部门应如何追回损失?

损害赔偿
2009-07-14 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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