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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7月到一家公司上班直到09年6月,我是从事销售工作的,在工作期间我原来是负责两个地区的销售,在去年年底时我交出了一个地区,为了把该地区的帐目整清楚我从另外一个地区收到的一部分钱就补在了这个地区上,由于在我现在的这个地区我挪用了7万元,我内心的压力实在太大了在09年6月24日时我打电话给了公司有关领导说了此事,现在公司报了案,在6月25日我就被拘留了15天,在7月9日我被放了出来上面写着证据不足但还是被监视居住,现在公安正在当地调查收集正据.我现在也在努力还款,可一次还完我真的有困难.

刑事案件
2009-07-12 22: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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