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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案中,被告将他人包括自己单位所有的资金介绍存入国有金融单位,在接受朋友请托(办理高息存款)时获取了部分息差,请问这种行为是否适用于刑法176条之规定。或者,如果全案其他被告有以此刑名获刑的,前述被告能不能以案件关联的原因,因为主从关系或者非法律因素,被以此刑名追诉?如果不能,被告服刑完毕,重返社会后若开始申诉,法院在确定此罪名不适用于被告时,能不能再以另外的罪名改判?

刑事案件
2009-07-11 21: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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