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哈尔滨市的农民,我们的地被开发商征用了,但是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不满意,请问在这方面有什么法律规定,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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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给付合理价格。如果需要咨询或者委托可以电话联系我--- 哈尔滨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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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国家才有权征用土地,开放商是没有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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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