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空港新区南三路的运城万德福热力公司,自2008年四月起至今,拖欠员工工资达八个月之久,在缺乏资金运转的情况下,该公司自2008年2月份以来,不断给员工放假,而公司的季节性放假情况在招聘时隐瞒了我们!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条款,我向单位提出了辞职,但解除合同时办公室告诉我,要扣除我一个月的工资。(听说单位叫来上班却不愿意来的都扣一个月工资)。
为此我向市劳动局提出求助,他们告诉我去找“空港劳动局”,但“空港劳动局”却告诉我他们没有执行权,另外“空港劳动局”工作人员告诉我该公司还欠着他们好几百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