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见字好 我有一事向您咨询 我是一名南昌县广福镇的一名机关公务员 兼任镇计生办的出纳一职 由于工作所需 于09年7月6日下午3点半左右在镇长签字 镇财政所所长开现金支票到镇农行支现金36500 元 加上计生执法1万元共四万陆千五百元去镇信用社汇款 刚出农行不到20米 太约1分不到 不慎被开车抢劫歹徒全部抢走 本人身体为了护款受到严重的伤害.请问本人有何责任承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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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违反单位的财务制度,你没有责任。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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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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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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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