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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工作的公司是一家台湾企业,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我请假回家待产,在此三个月期间,公司没有一分钱的补助,基本工资,岗位补贴什么也没有。和公司交涉这件事时,领导以我们公司的制度还不健全,要慢慢来,以前从来没有这个先例为由,拒付本人基本工资;还有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有很多无理的理由,去找劳动局,也未能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在和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将有关赔偿、补贴等对员工有益的条款,文字删除。 请问这要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9-07-10 22:46: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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